【全球遊戲平台】服務使用者合約書
為保障會員(以下簡稱甲方)使用星宇互動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所提供「購買Steam遊戲序號」服務之相關權益,請於註冊登記使用本數位商城(以下稱本網站)之服務前,詳細閱讀以下規定。
甲方瞭解一旦甲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即表示甲方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合約書的所有條款達三日以上,並願意完全遵守本合約書與本網站相關之管理規章、規則。
第一條、基本資料
一、 消費者:消費者、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電話、電子郵件及住居所。
※ 消費者之基本資料於帳號註冊時依第五條遊戲登錄規定填寫。
二、 企業經營者:
1. 業者之名稱:星宇互動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代表人:凃俊光
3. 電話:886-2-2755-2768
4. 營業所住址: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11巷8號5樓
5. 網址:https://globalstore.softstargames.com.tw/
6. 電子郵件:global_cs@softstargames.com.tw
7. 統一編號:24535243
第二條、合約書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購買Steam遊戲序號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合約書各條款約定之。
第三條、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合約書之一部分,與本合約書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 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 本合約書內容間相互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服務範圍
本合約書所稱之本服務,係指由乙方提供各款線上遊戲產品之Steam序號,供甲方購買並透過電子遊戲數位發行服務平台Steam(以下稱Steam平台),以該購買序號登入相對應之線上遊戲。本服務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五條、登錄資料
一、 遊戲登錄甲方於本網站使用本服務時,應事先於本網站登錄與身分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建立個人帳戶。甲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變更時,應立即更正之。
二、 如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致乙方無法順利向甲方提供本服務時,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本服務。
※有關本網站帳戶之申請,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六條、退費條件:
一、 於使用本服務時,甲方亦需同意Steam平台用戶合約或其他使用者協議,甲方應於購買前詳閱其說明,如不同意請勿購買。
二、 因本服務所有商品均涉及認證與使用權等問題,甲方透過本服務所購買之序號一經付款,乙方將立即透過系統將其對應之序號發送至甲方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故該序號一經售出概不接受退、換貨,如不同意請勿購買。
第七條、本網站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本網站頁面載明以下事項:
一、 依電腦軟體分級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二、 進行本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第八條、契約之生效
一、 甲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即視為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二、 甲方同意,若本服務發生缺貨或系統故障等情形,致無法順利提供序號予甲方時,雙方之購買合約視為不成立。
三、 本合約若任何一部無效,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第九條、帳號之使用
一、 於本網站使用本服務前,乙方應先於本網站完成註冊帳號程序,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且僅供甲方本人使用。甲方不得將該組帳號、密碼轉讓或出借予第三人使用,如因而產生糾紛,由甲方自行負責,概與乙方無涉。
二、 非經甲方主動尋求協助並且順利通過甲方身分驗證程序,乙方人員(包含但不限客服人員)絕不會主動詢問甲方之帳號及密碼等登入資訊。甲方應就本條之帳號及密碼等登入資訊自負保管全責,如因保管不周致登入資訊遭他人非法使用,視為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亦由甲方自行負責,概予乙方無涉。
第十條、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電磁記錄
本網站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第十二條、資訊公開
各款線上遊戲如有更新事項,乙方亦應於本網站及各該線上遊戲之Steam平台公告相關資訊。
第十三條、契約之變更
一、 本合約如有更動,應於本網站首頁公告之,並透過甲方於申請帳號時所填寫之電子郵件郵寄通知甲方。
二、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合約之變更無效。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1.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2. 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第十四條、送達
一、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登錄之聯絡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
二、 前項登錄資料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更新。如怠於資料變更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或遭拒收時,以乙方通知發出時,視為已合法送達。
三、 甲方同意,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準據法
雙方同意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準據法。
第十六條、管轄法院
一、 因本契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 前項約定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